最一、转换效率突破98.7%,暂居第一锦浪科技最新5-20kW系列机型转换效率高达98.7%,比原机型提升0.5%,20年累积发电量可增加2000度以上(20kW机型)。
从地理范围来看,经济发达的中东部平原地区是开发分散式风电的理想区域,这些地区大部分风切变较高,风能资源较好,将是分散式风电开发的重点区域。依据技术导则规定,结合最新的测风技术,经过近年来的实践,国内分散式风电开发的先行者已经基本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分散式风电资源评估方法。
为了解决土地限制问题,《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提出,除了常规风电开发通用的建设用地审批和协议流转途径外,投资商可使用本单位自有建设用地或租用其他单位建设用地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特别是塔筒倾斜、叶片裂纹、火情等在线监测功能,应当成为标准配置。关键二:开发模式由圈资源转为圈地集中式风电多采取圈资源的方式开发,即在风资源优良的地区与政府签订协议占有资源后立塔测风,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分散式风电开发,采取圈资源的方式可开发容量相对有限。具体来说,要把握好以下六个关键点。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因地制宜。准确又快速的资源评估是分散式风电开发的基本要求从上周各大企业陆续公布的一季报来看,行业整体呈现稳中向好的态势,特别是一些单晶企业的效益相当不错。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家电网公司联合对列入补助目录的光伏扶贫项目开展核查的举动,虽有些姗姗来迟,但也算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当然,反差也很明显,诸多多晶硅片企业就颓势略显。光伏扶贫项目的质量问题,也终于被管理层提上了议事日程。目前,光伏扶贫不但已成为扶贫攻坚的主要工具,也已是光伏应用的主要市场,实在禁不起太多闪失。
而上周的国际市场方面,也颇为热闹。市况的收缩,似乎尚未影响到企业的业绩。
这事儿,真的儿戏不得。在用户获得电力的服务方面,则积极关注企业用能成本的降低和获得电力服务质量的提升,并将小微企业获得电力作为了监管工作的攻坚重点。2018年重点综合监管工作主要指向的是清洁能源的消纳问题和用户获得电力的服务质量问题。上周(5月14-20日),国家能源局启动2018年重点综合监管工作、出台支持贫困地区能源发展助推脱贫攻坚行动方案,以及三部委展开光伏扶贫项目核查等新闻,成为舆情焦点。
在清洁能源消纳方面,国家能源局表示,未来将更多以市场手段解决我国电力系统调节灵活性欠缺、电网调度运行方式较为僵化等现实问题,为新能源发展腾挪更大空间。国家能源局再次发文要求确保光伏扶贫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不仅表明管理层对此的重视程度,也把光伏扶贫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近日甚至有坊间传言称,不少多晶切片企业均已关门歇业5、屋顶租用租期要求《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场所租用或使用协期限作了更严格要求,其规定,项目投资人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投资企业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使用或租用协议,使用或租用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同时,《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项目从容量规模、上网形式等角度进行了分类梳理,具体如下所示: 考虑到当前情况下,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最大的风险之一是自用部分电量电费收取难的问题,新政下投资人不再有后备方案,该风险将被进一步被放大。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监管报告,除上述四个省份以外,其它省份或地区也存在先建先得的政策,国家能源局对此政策持较明确的反对态度。
[4]我们认为,对投资者而言,该等规模管理对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建设可能的影响包括:1. 须关注所投资建设的地区可用年度规模指标情况纳入规模指标管理将使得各地每年新增容量存在上限,因此,投资者须事先了解所投资建设的省份每年新增指标是多少兆瓦,拟投资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在当年度确定规模范围内时,才可能取得项目开发权,这对投资者而言实际上是一道隐形门槛,可能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战略和布局。1、重新定义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现行政策之规定[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现行政策和实践操作对于投资主体变更时的管理要求不尽相同,如河北省允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并购行为引起的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的变更[8],而青海省则规定了项目建成后长达五年的锁定期[9]。我们认为,可能的方式是参照现行集中式光伏电站规模管理、将国家补贴价格为主要条件开展竞争性配置;届时,为争取有限的项目开发权,项目投资主体可能主动降低补贴价格,这无疑会降低新增项目的补贴资金需求。2、补贴政策的改变上述对于分布式光伏的界定与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政策息息相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纳入国家光伏发电规模管理,由各省(区、市)实施规模管理。其后,国家能源局又发文增加了全额上网的模式,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可以变更为全额上网[2]。
确需变更投资主体等主要事项的,应符合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10]。此外,顺应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于去年年底及今年年初发布的《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11],《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各种方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即,分布式发电项目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部自用以外还可参与市场化交易,把电卖给配电网内就近的电力用户,即俗称的隔墙售电。
面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近年来的过快增长,国家对其的态度呈现出从宽松鼓励向谨慎收紧的转变。根据《管理办法》,除了前文提到的业主自建的不超过50千瓦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之外,所有其他享受国家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将纳入地方规模指标管理。
此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分布式光伏项目在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方、投资比例或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方[7],我们认为,这是对应于将分布式光伏纳入规模指标管理的必然调整。[8]《河北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冀发改能源[2016]739号)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9]《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方案》(青发改能源[2016]635号)招标文件、开发运营合同明确项目建成后5年不得转让,股权不得变更。不过,好在《管理办法》设置了类似日落条款,即,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已完成备案并在备案有效期内建成并网的,不受《管理办法》限制,按原政策执行。借助能源结构优化和国家政策支持,近年来光伏发电项目发展迅猛。《规模管理意见》明确规定:(1) 对于弃光率超过5%的地区暂停安排年度建设规模;(2) 严禁先建先得和未批(备)先建,对于部分地区已有的存量先建先得项目,由各地在各自年度规模内统筹解决,不再另行安排规模,不得提前使用其他年度规模[5]。
确需变更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主要事项的,应符合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通过上述内容不难发现,《管理办法》通过调整不同规模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的上网模式的相应调整了补贴政策。
[10]《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备案内容。此举显示出国家面对补贴缺口持续扩大的问题,旨在激发更多潜能,鼓励行业探索更高的盈利能力,逐渐摆脱补贴依赖。
对分布式项目的态度更倾向于鼓励自发自用,将分布式项目生产的电量尽量做到自身消纳。[5] 据我们了解,辽宁、安徽、河南、湖北均曾发文明确推出先建先得,其中辽宁和安徽在2017年底至2018年初均发文叫停省内/部分市的先建先得。
严禁项目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倒卖年度建设(并网)计划指标。然而,随着国家能源局于2018年4月13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的意见》(《规模管理意见》)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两个文件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国家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态度正向减少补贴、鼓励自发自用及纳入规模管理的方向转变。投资者还须了解拟投资地区是否存在弃光和先建先得情况。《管理办法》依据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容量规模来划分上网电量以及后续的电价补贴方案,具体如下表所示: 此外,《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备案和未依法落实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
3、纳入地方规模指标管理根据现行政策[3],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通过该等调整,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自用属性被强调,与用户侧市场的结合将更紧密。
我们预计该等规定很可能将在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中得到保留,那么,对于非新建而是收购已拿到项目备案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各方不得擅自在项目投产前进行交割。投资者可结合各地评价指标结果选择投资地区。
[6]《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50号)及《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7]《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项目投资企业应以自主投资开发为目的,禁止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本次调整最大的变动是户用以外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被取消了全额上网的权限,除6MW及以下小型光伏发电系统项目可以选择不超过50%的剩余电量上网(且超出部分不可享受补贴)外,其余项目则只能选择全部自用模式。